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者:程锋发布时间:2020-03-10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课程与考核资格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通识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毕业论文、专业实训、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三条  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单位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单位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办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系及教务办提出缓考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24周进行,由教务办统一组织和安排。学生未参加缓考考试的,学院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试,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本人因参加学校公务活动(经学校批准的培训、竞赛、等级考试等)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情况;

(二)本人因伤、病(含精神疾病)原因,经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情况;

(三)本人直系亲属病危、去世等原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情况;

(四)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学生以其它原因申请的缓考一律不予办理。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教研室签署意见,经所在单位审批后交教务办备案。

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程(尤其是学位课程)等必修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实施考试改革或操作性考试的除外),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办备案。

  第十条 学期中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授课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通识选修课课程的考查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十一条 学期末结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两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办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考试工作由教务办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由教研室提出,经所在单位审批,报教务办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训、教学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训、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考试标准为依据(双语教学课程按双语教学考试要求执行),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核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公共课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专业必修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考试标准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标准命题,并报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定。原则上,公共课、学位课程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必修课程等须实行教考分离,其它必修课等也应积极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六条 无论采取卷面还是非卷面考试方式(如实验、上机操作、口试、听力、技法等),应编制难易程度相近,题型、题量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ABC三套试卷(或考试工作方案)及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分别装入试卷袋,并详细填写封面上的内容,交本系办公室封存,供考试选用。

考试试卷应当在考试前3周内提交,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应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

(一)课程考试

1.公共或专业基础、主干必修课程进行闭卷考试,由教务办统一安排,封闭管理;其它课程按照课程结束一周后两周内安排考试的原则,由各系(部)协同教务办组织实施。教务办应依据当年教学日历和上述原则,在编排课程表时预先考虑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将本学期考试安排总表下发各系,各系核实无误即按此考试总表安排本学期考试工作。

2.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课程有特殊要求,经教务办批准可延长(或缩短)30分钟。

3.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经教务办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日期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教务办及时调整。

(二)各类等级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办遵照各类等级考试主管部门下达的考试工作文件要求进行组织安排,等级考试时间一旦确定,除该类等级考试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考场安排

(一)课程考试

1.以课程教学班或行政管理班为单位,按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公共课及期末最后二周考试的考场由教务办统一编排,其它课程由各系(部)协同教务办安排。

3.所有课程考试的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办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若遇临时性变动,由教务办及时调整。

(二)考场一经确定,教务办和各系(部)应将考场安排情况以及考试通知等及时送达教室管理部门,考试期间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九条  监考、巡考

(一)所有考试每个考场应安排24人监考,进行操作性考试的可安排37人监考。

(二)监考人员一般由有考生的系(部)指派,具体监考任务由教务办和各系(部)协调安排。监考任务一经确定,各系(部)主任应及时通过教学秘书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书面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强调监考职责。

(三)等级考试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办在全院教职工中遴选并聘任。

(四)所有课程考试、等级考试均应安排人员巡考,教务办、学工办和各系(部)负责人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一)课程考试

1.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关于教学工作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考试前2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在已封存的3份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课程考试试卷,抽取后立即送文印室印制。未使用的试卷可作为补考试卷予以封存。

3.试卷印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与试卷原样校对无误后按应考人数印制(每考场须预留2份备用卷),试卷印好后再按考场编号及时密封,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存放保管,并于正式考试前40分钟送到考务办分发。

4.学生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及时到考务办装订和密封,办理交接手续,再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回。

5.凡闭卷考试课程一律实行密封改卷,有条件的公共或专业基础、主干必修课程应实行流水改卷。试卷改完后拆封、统计成绩,成绩统计完毕后,再按学号顺序和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重新装订,有关考试情况应记录在试卷封面上。实行其它考试形式的课程亦应参照此规范执行。

6.教务办、各系(部)每学期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7.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各系(部)登记封存,保存期5年。

(二)等级考试试卷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由教务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回收。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分办法:必修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小于60分为不及格。专业选修课(或考查科目)可采取五级计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公共选修课可采取二级计分制记分,即合格和不合格。二级计分制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

二级制

通过(合格)

不通过(不合格)

百分制

80

50

所有考试(含考查)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60分以上者(含60分)或成绩等级在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课程考试结束后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真实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任课教师应在完成阅卷、成绩统计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本门课程的《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两周内教研室应向所在系(部)提交本教研室负责的各门课程的总结性《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三周内各系(部)应向教务办提交本系课程考试总结性《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3天内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试卷装订等工作。具体任务是将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并提交,做好《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试卷按要求装订好交由教学系(部)保管。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网络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系教学秘书、班级班主任、团学指导老师、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学生的评奖评优等工作,应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系(部)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由任课教师、学生班主任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

第二十六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经开课部门领导同意,并由阅卷教师在试卷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开课部门领导签字生效后,由教学秘书修正录入。

第二十七条  任课或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的保管和成绩管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详见《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旷考、缓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其缓考课程当前学期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待缓考成绩公布后再予登录。

(三)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在成绩册上分别注明“违纪”字样。

第三十条  因为转专业等原因需要课程替代的课程,其已修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替代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成绩单时,由所在系统一打印学习成绩表,经办人及系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后,若需成绩证明者,可到教务办办理。

第六章  补考、重修、缓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已修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考核内容)的考核中,如该门课程总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应于下一学期初补考。

第三十三条  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补考资格,而应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某门课程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数1/3以上,或有3次抽查未到课,成绩以“0”分记的;

(二)申请缓考未准、考试时旷考或考试不交卷,成绩以“0”分记的;

(三)课程考试被判违纪的。

第三十五条  缓考是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设立的一项人性化的考试管理制度,旨在为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提供延期考试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缓考办理注意事项:

(一)需要办理缓考的学生应至少比所申请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向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

(二)缓考申请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申请缓考的课程、申请缓考的原因。

(三)缓考书面申请需经学生班主任签字、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正式提交教务办审批。

(四)学生缓考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作旷考处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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