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学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经费开支审批和报账程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和报账程序
1.在年度预算内,各系各部门的日常办公经费、学生活动费开支等包干经费,按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取得的合法票证上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单次报账金额1000元以下的,直接交财务办审核按规定报账;单次报账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经财务办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年度预算内的教学业务费、学生业务费、印刷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邮电通信费、交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专用材料、设备维修及低值易耗材料、培训费、会议费、咨询费、宣传费用等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开支额度,按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预算执行。报账审批程序为: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财务办负责人审核,单次报账金额3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次报账金额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3.教职工差旅费实行集中管理,报账时凭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的《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在合法有效凭证上签名,并粘贴好票据,按出差时间,序时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差旅费报销单》相关栏目,直接到财务办,财务人员按《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审核报销。
关于自带车(公车)出差和教职工因公使用私人车辆出差,往返行车公里数的确定,经办人报账时在出差报销单上填写经核定的实际行车公里数,由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核定,报院长审批。
二、设备和图书采购的审批和报账程序
年度预算内的设备和图书采购项目,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报账或付款须有:①经批准的采购计划、购销合同、验收单、入库单,②合法凭证上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③分管业务院领导签批,④财务办负责人审核,⑤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⑥经院长审批,交财务办审核、报账、转账支付货款。
三、基建专项工程项目立项及支出审批
基建专项工程由后勤保障办公室组织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立项。按江西省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①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基建项目,报账或支付工程款时经办人(或甲方代表)须提供立项批复、政府招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审计报告、决算表(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工程监理部门报告)等相关材料。②合法凭证上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③分管业务院领导签批,④财务办负责人审核,⑤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⑥经院长审批签字,交财务办审核、报账、转账支付工程款。
四、零星基建、零星修膳、零星绿化工程项目支出审批:
年度预算内零星工程项目,报账或支付工程款时经办人(或甲方代表)须提供验收单、施工合同(0.5万元以下的日常零星修缮项目提供《维修任务单》)、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决算表等相关材料。报账审批,由后勤保障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办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五、临时项目的经费审批及报账程序
年度预算中未列的项目属临时性的项目。临时项目所需经费应由需求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资金概算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告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报账审批程序为:临时项目报账须提供《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资金使用申请表》或学院会议抄告单,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财务办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办报账。
六、人员经费的开支审批程序
1.教职工工资
教职工工资由党政办负责审核,每月10日前,党政办将经分管人事院领导签字,院长批准的教职工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办,财务办按规定发放。
2.临时工工资和外聘教师课时酬金
临时工工资和外聘教师课时酬金由党政办造表,须有经办人、党政办负责人、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核签字,经院长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办按规定发放。
3.学生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学费减免、贷款贴息等经费开支,须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审批后,财务办按批准的名单和金额发放。
4.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须有学生申请,学生所在系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办发放。
七、学生退学退费及往来款项退款审批程序
1.经批准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分别由财务办和教务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结算,退学学费、住宿费结算由财务办收费岗位核对并签署意见;教材费结算由教材管理岗位核对并签署意见,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院长审批。
2.店铺保证金等往来款项的领退,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签署意见,财务办审核,由院长审批。
八、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办负责解释。